周女士在还清购房贷款,拿到产权证时才发现,房屋的实际面积和六年前购房合同上的并不一样,实际面积比合同上标注的少了2.92平方米,这就说明他多掏了近3平方米的钱。为此,周女士将房屋开发公司起诉到法院,昨日记者获悉,西岗区法院判决被告房屋开发公司退还房屋差价款5256元。
2001年5月31日,周女士和大连某房屋开发公司签订商品房销售合同,购买该公司出售的坐落在西岗区长春路新泉巷的一套房屋,合同上写着这套房屋的面积是93.92平方米,当时每平方米的售价是1800元,总价款169056元。合同签订之后,周女士就交付了首付款,并在银行办理了抵押贷款。
去年9月22日,周女士还清了贷款,领取房证的时候发现房屋的实际面积是91平方米,房屋的实际面积与合同面积相差了近3平方米。
虽然时隔多年,周女士对超额结算房款仍要讨个说法。她和丈夫将房屋开发公司起诉到法院,请法院判令被告公司退还比合同面积少了2.92平方米的对应价款5256元。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房屋开发公司则表示,周女士在2002年就办理了产权证,现在相隔数年,已经过了诉讼时效。所以不同意周女士的诉讼请求。
西岗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周女士与被告公司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合法有效,被告公司没有按照实际交付房屋面积与周女士进行结算,违反了合同的约定和法律的规定。原告提出要求被告公司返还商品房面积差价款的请求,符合合同的约定和法律的规定。对被告公司提出的在2002年就办理了产权证,现在相隔数年时间已过诉讼时效的抗辩理由,因原告在2006年9月22日还清贷款后领取房证时才发现面积与合同不符,故不予采纳。
法院判决,被告房屋开发公司返还原告房屋面积差价款5256元,并承担案件诉讼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