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提要
房地产中介公司明知房地产交易虚假,仍为借款人提供按揭贷款的阶段性担保,共同骗取银行贷款,承担侵权民事责任
案情简介
房地产中介A公司,明知客户边X伪造房地产交易,向银行申请虚假房屋按揭贷款96万元人民币,A公司依然为边X银行按揭贷款提供阶段性担保。边X按揭贷款发放后,依据边X的事先授权,银行将按揭贷款直接划入A公司帐户,A公司私自截留并侵占该笔贷款。
判决
1、边X、A公司共同赔偿银行借款本金人民币96万元
2、边X、A公司共同赔偿银行至清偿日止的借款利息。
律师评述
边X、A公司共同过错侵害原告的贷款所有权,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民法通则》第117条规定,侵占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的财产的,应当返还财产,不能返还财产的,应当折价赔偿。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的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并应当赔偿损失。
《民法通则》第130条规定,2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1、边X、A公司具有共同过错。边X、A公司在明知涉案的房屋交易虚假,还通谋以该虚假房屋交易为幌子,以向原告申请按揭贷款的方式骗取原告的贷款。
A公司称贷款发放后才知道房屋交易为虚假,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明。
2、边X、A公司共同实施侵权行为。边X、A公司法定代表人章X、实际控制人丁X共同前往涉案房屋现场察看,为实施侵权作准备,并且共同伪造房屋买卖合同、涉案房屋产权证、房地产交易中心的收件收据,共同与原告签署《个人住房抵押借款合同》。
3、造成银行的贷款本息的损失。
4、边X、A公司的侵权行为与银行的贷款本息的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