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被告人郭希如,男,1961年9月24日出生,汉族,湖北省谷城县人,中专文化程度,宜昌市襄谷物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谷城县城关镇县府街76号。因涉嫌票据诈骗(未遂)罪,于2001年3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6日被逮捕。
辩护人周远正,湖北明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1年3月19日上午,被告人郭希如持一张票面额人民币3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到中国工商银行三峡分行铁路坝办事处(以下简称工行铁办)申请办理贴现手续,并要求银行用电报方式查询汇票真伪。之后,银行通过查询证实该汇票为假。同年3月26日,被告人郭希如再次到该银行时被当场抓获归案。
审判
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以郭希如的行为已构成票据诈骗罪,向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被告人郭希如辩称,该汇票是其融资所取得,取得时并不知道汇票是假的。
辩护人认为,郭希如在使用300万元的承兑汇票时,并不知道该汇票为假,不具备非法骗取银行资金的主观故意,请求法院对郭希如宣告无罪。
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认为,郭希如明知是伪造汇票而使用,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票据诈骗(未遂)罪。被告及其辩护人关于不明知该汇票是假的等辩护意见没有证据印证,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项、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对郭希如以票据诈骗(未遂)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5万元。
郭希如对一审判决不服,以该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等理由,上诉至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审理认为:原判认定事实证据不足,公诉机关在一审庭审中也仅是推理了郭希如对汇票系伪造明知的可能性,且基本依据于郭希如的供述,本案现有证据尚不足以达到确实充分,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
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依法重新组成合议庭,重新开庭审理认为:郭希如持伪造的300万元承兑汇票到工行铁办申请办理贴现手续,并要求银行用电报方式查询汇票真伪的事实属实。但公诉机关所提交的证据,不能证实郭希如在实施上列行为时,明知该承兑汇票系伪造。郭希如当庭辩称其不明知的观点,与公诉机关提供的柳立华帐户查询结果、刘传新的证言相吻合,即可印证其并不明知。本案的重要参与人鲁新超、黄志明、柳立华均没有归案。故本案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认定郭希如的行为构成了票据诈骗罪。经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书面建议,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检察院对郭希如票据诈骗一案撤回起诉。